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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财预[2009]111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切实保障公民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现结合本市预算管理实际,制定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市级预算面向人大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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