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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拉动内需,扶持企业发展,市政府下发了《印发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清府(2008)110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凡在2009年内,市规划局和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房地产项目,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正式开工的项目可享受第一条第四款优惠政策(即属于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否则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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