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本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式)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样式)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3、不予许可决定书(样式)
附件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行政机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我单位申请对部分岗位(工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
3、
4、
我单位提供的以上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批准。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式)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 |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
单位类型 | | 登记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经济类型 | | 经营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职工总数 | | 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数 | |
岗位(工种) | 申请理由 | 工时制度 | 实施期限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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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意见) |
年 月 日(工会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