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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本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式)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样式)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3、不予许可决定书(样式)

  附件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我单位申请对部分岗位(工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意见表

  3、

  4、

  我单位提供的以上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批准。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样式)

  (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单位类型 登记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 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数 
岗位(工种)申请理由工时制度实施期限人数
     
     
     
     
     
     
(工会组织意见)                                         
年  月   日(工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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