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鄂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二)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三)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四)再次申请的,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申请时,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后每次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执行工时制度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