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至6月10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认真部署创建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要广泛宣传,为创建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农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各设区市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综合法规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1日至10月31日)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各自的部署,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农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要对照考核评分标准,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各设区市农业(水产)局要做好本地区的农业文明执法窗口的推荐工作。各设区市本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省农业厅综合法规处。
(三)考核表彰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创建农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农业文明执法窗口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实地检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询问执法人员、开展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农业文明执法窗口。评选出的农业文明执法窗口,省农业厅将予以通报表扬,授予全省农业文明执法窗口铜牌。
四、评选农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范围、条件及考评标准
各设区市农业(水产)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的农业执法机构均可参加农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具体评选数额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15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5个,农机监理机构5个,植物检疫机构5个,渔政管理机构5个(被评为全国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的不再参加全省的评选),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个。
农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农业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执法成效显著;
2、具备齐全的农业执法设施和办公设备,工作环境干净整齐,便民服务设施齐备;
3、所属执法人员热爱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廉洁,热心为农民服务;
4、所属执法人员没有群众反映的工作作风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所辖区域农业生产秩序良好,广大农民及社会各界对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表示满意,近三年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未发生被群众举报违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