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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方案的通知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和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报告。
  2.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医疗机构),并积极做好家属的稳定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协助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
  3.市卫生局接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患方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应立即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卫生行政部门对疑难病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就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并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意见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家属稳定工作。
  4.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1)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2)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的;
  (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5)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7)围堵医疗机构出入通道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8)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闹事的;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5.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协助做好排纠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纷争,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派人协助做好对尸体的处置和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7.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做好处理纠纷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8.民委应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患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9.市残联应做好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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