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42号),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新建矿山(包括尾矿库坝、排岩、土、渣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生产矿山应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转让采矿权等)时,补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必须办理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建设单位应将备案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或经评估不适宜建设和开发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报批用地,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采矿登记。
(六)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地质灾害群策群防体系是指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测和预防。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群策群防工作部署,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防灾能力,使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真正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作用。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转发关于印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3〕28号)文件要求,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附件4、5)发至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县、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法规知识宣传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力度。完成县区级、乡镇级和村组级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包括县属有关部门、乡镇党政、矿山企业负责人和乡镇工作人员,同时也应包括具有地质灾害防灾任务的村组干部及监测人员。通过培训,提高各县区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