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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1)市地质灾害应急事项内容:
  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
  由各县、区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应该给予现场指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2)市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按《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汛期值班室联系电话:2195145 2195146(传真) 2816414 2195174
  (4)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2005〕88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规定,在以下速报时限内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1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6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6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1日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当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应报告下列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每月地质灾害统计汇总按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要求报告(附件7、8、9、10)。
  (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确保因自然因素形成的潜在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勘查和治理。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五)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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