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减少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放宽经营范围和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外,不得随意增加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条件。外地 流动人口到我市申办个体、私营营业执照的,免予提交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允许企业筹建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并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办理筹建登记,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对某某行业投资”或“某某项目的筹建”,如“对医药行业投资”、“化工项目筹建”等,并注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的经营范围。积极支持物流配送、创业投资、投资担保、电子商务、软件外包、动漫制作、破产清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代理、企业征信服务等新兴行业企业的发展。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鼓励资本运营行业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兴办控股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改善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控股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八)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并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控股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表述为“控股”、“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于在本市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含有“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于在本市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含有“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或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允许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或服务但不开展店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依其申请允许使用“网店”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设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允许个体工商户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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