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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密切配合,建立联管机制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监管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的强大合力。

  严格项目审批和证照颁发制度。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和核发相关证照时,要依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事先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共同严格把关,提倡相关部门首问负责、并联审批。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严把源头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等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同级工会。

  严格实施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凡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申请,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决定,须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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