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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当前我省职业安全健康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的职业危害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仍存在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职业卫生状况的逐步好转,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减少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极端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实抓好。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把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卫生部门要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坚决杜绝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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