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准入。在市级卫生、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组织,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从现有村卫生室中选择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服务功能相对完善的优质卫生资源,纳入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规划。
2.动态管理。纳入规划且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畅通退出渠道,凡考核不达标者,取消村卫生室服务资格。
3.政府采购。村卫生室基本建设以及所使用的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统一实行政府采购。中心城区村卫生室用药逐步纳入市级社区药品政府采购范围;其余由县级卫生、财政及政府采购等部门负责组织。
4.绩效评价。对纳入规划的农村卫生室所开展的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乡村医生培训以及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绩效评价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
(二)项目标准。项目完成后,每所纳入设置规划范围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
1.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
2.应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
3.每所村卫生室原则上配备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从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中,选择2-4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采取短期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分期分批进行4年两个周期的培训。
根据以上标准,村卫生室能力提升项目规划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
四、筹资原则和扶持政策
(一)完善筹资机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参与,建立以县市区、开发区为主、集体出地、个人自愿出工或出资、省市奖补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二)实施省市奖补。通过现有资源的改造、整合及提升,对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项目,实行“标准化验收,合格后奖补”的原则,省、市对中心城区(包括市属开发区)和县(市)按每2000人分别奖补2.5万元和2万元。
(三)开展乡村医生培训项目。实行“考核一人、合格一人、补助一人”的原则,省、市补助标准为每周期每人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