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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的意见


  (十二)抑制落后产能的发挥。提高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建立健全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和交通运输工具燃料消耗经济性标准,加大能效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压缩和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市场空间,加速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严格土地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提供建设用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严格执行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标准,抑制落后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抑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十三)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有关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节能减排为突破口,通过严格执法,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凡列入淘汰目录的,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淘汰的技术装备不得进行转让、变卖。

  (十四)大力实行差别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杠杆,完善资源价格体系,加大生产要素差别价格实施力度,增加落后生产能力企业生产成本,用经济手段促使落后产能尽快淘汰。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关闭公示名单的小水泥、小炼铁、小炼钢等专项治理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促其加快淘汰,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

  (十五)严格控制新上项目能耗和排放。对新上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消耗评价准入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挂钩的机制,确保新上项目的水平。凡新建项目达不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凡再建项目达不到节能减排标准的,一律不得投产。凡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从严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凡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

  (十六)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规范的落后产能退出制度,严格企业关闭破产或淘汰落后产能程序,逐步建立落后产能退出保障和补偿机制,妥善安置好职工,确保社会稳定。加强政策扶持,实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公示公告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各类产能过剩行业及企业进行国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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