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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粤价函〔2009〕877号)


中山市物价局:
  《关于我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不属自备电厂的请示》(中价〔2009〕117号)悉。自备电厂是指附属于工业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发电厂(或发电车间),主要为满足本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生产、建设及生活需要而进行电能和热能的生产,自备电厂的界定跟是否与电网系统连接并无关系。目前国家对电力用户随电价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而企业自建自备电厂供电没有尽到这一社会责任,为促进公平竞争,国家对除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因此,根据你局反映的情况,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如未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电厂,应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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