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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度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度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丽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1年以来还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需要修改执行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执行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已明确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抓紧组织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工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序号

文件标题

文件编号

责任单位

1

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丽政令第6号

市工商局

2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丽政令第36号

市水利局

3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丽政令第41号

市城管执法局

4

丽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丽政令第42号

市城管执法局

5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丽政令第44号

市工商局

6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

丽政发〔2004〕80号

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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