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度清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丽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1年以来还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需要修改执行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执行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已明确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抓紧组织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工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件编号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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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水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6号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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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36号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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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4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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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丽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 丽政令第42号
| 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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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 丽政令第44号
|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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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
| 丽政发〔2004〕80号
| 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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