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可以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
听证会的陈述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报名发言的主要内容和报名先后顺序以及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名单。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不足五人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指定或者邀请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听证陈述人:
(一)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
(二)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关人员;
(三)专家、学者;
(四)公职律师;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听证陈述人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供给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参加旁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申请的情况及会场可容纳程度确定旁听人员,并及时发给《旁听证》。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如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事先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听证陈述人、听证解答人,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解答人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解答人应当对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