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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好地体现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条 听证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有序参与。

  第四条 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的条件、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会设听证员二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一名,负责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会有关事务。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听证解答人。

  听证会设听证陈述人五至十五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代表广泛性、利益相关性等原则,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当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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