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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已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专业会议、协调会;

  (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

  (三)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且署名;

  (四)参与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活动;

  (六)开展调研,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第四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要求: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公正、公平、客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和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未经市政府的特别授权,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法律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办理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任职条件:

  (一)富有政治责任感,公正、诚实、廉洁,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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