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机电压、电流、功率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三)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四)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的矿井具备通风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氧气等模拟量监测功能;
(五)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具备水仓水位检测、累计量监测功能,有承压挡水墙的矿井具备水头压力监测功能;
(六)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具有井上、下同步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断电闭锁功能;
(七)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八)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九)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十)监控中心主机应不少于 2 台,1 台工作,1 台备用。
第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要在地面经 48 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
(二)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当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班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当设置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