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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9〕16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冶金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宣传贯彻《冶金规定》
  《冶金规定》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个关于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是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管理纲领。《冶金规定》对冶金企业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安全措施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冶金规定》公布施行的重要性,积极采取各种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贯活动,全面理解和掌握《冶金规定》内容和实质,切实增强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冶金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冶金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掌握准确,落实到位。
  二、规范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
  《冶金规定》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我省对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按分级监管的原则实施。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之前,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出台之后,则从其规定。
  (二)省及省级以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备案表详见附件,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备案表可参照以上备案表,或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行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冶金规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依法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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