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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2009)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
(津价费〔2009〕225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28日起,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每人每券旺季(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由60元提高为78元,淡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由40元提高为50元。
  二、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军官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
  7 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1.2米以下儿童免票;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二)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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