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宪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等材料报送市地震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