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不良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两个月以上)的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建立帮教联系卡及工作档案,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及教育转化对象行为表现情况。经立卡帮教,教育转化对象表现好转且渐趋稳定三个月之后,即可撤卡,但应持续跟踪观察三个月。

  3.对于间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进行专题教育,表现好转后应持续观察一个月,无需立卡,但应有工作记录。

  对于撤卡后不良行为复发的未成年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立卡,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对口工读学校要指导被教育转化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做好教育转化及立卡、撤卡等工作,同时要建立校外工作档案。

  (二)第(二)、(三)、(四)类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按照《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施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涉罪在校未成年人实行“诉前考察教育”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检发〔2005〕196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非本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告知和帮教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4〕8号)的规定执行。

  (三)工读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以及区(县)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短期集中教育、留校转化等形式,积极做好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四)街道(乡、镇)青保组织要配合学校,协调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力量对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要发挥楼组青保信息员和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作用,了解教育转化对象在社区的行为表现,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引导、管理。

  (五)区(县)青保部门要依法协调力量,督促指导教育转化工作的开展,并建立相关工作档案。

  (六)教育转化对象所在学校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