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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被本市人民检察院列为诉前考察、不起诉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

  (三)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且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

  (四)被本市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

  下列对象不纳入教育转化范围: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事后被证明系无辜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撤案的未成年学生;检察机关对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或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学生。

  二、教育转化工作力量组成

  (一)对第(一)类教育转化对象,由其所在学校牵头成立教育转化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指定的教师、校外治安辅导员、对口工读学校教师、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二)对第(二)、(三)类教育转化对象,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考察教育小组,考察教育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专门教师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对口工读学校教师、考察教育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三)对第(四)类教育转化对象,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教育转化工作小组,教育转化工作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专门教师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区民警、对口工读学校教师、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三、教育转化工作要求

  (一)依据教育转化对象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要按照分类教育、个别指导、情感沟通、行为矫治、法理并重的要求,开展教育转化工作:

  1.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建立帮教联系卡及工作档案,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及教育转化对象行为表现情况。经立卡帮教,教育转化对象表现好转,且渐趋稳定半年之后,即可撤卡,但应持续跟踪观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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