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青保办〔2009〕6号)
各区县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县)局,共青团各区县委员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细化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形成学校、社区、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促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协调发展,建设和完善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体系,使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帮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转化对象的分类
(一)就读于本市普通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十四条和第
三十四条规定,但尚未进入司法和治安处罚范围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