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审资料
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一)申请补缴人员原始档案及相关资料;
(二)证明原全民固定工、干部、县以上集体固定工(或转全民合同制职工)、农场、垦殖场固定职工或知青身份的原始资料;
(三)参加工作(或上山下乡)时间、履历和转正定级的原始资料;
(四)离开原企业时的原始资料;
(五)已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证明资料。
五、审核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一程序:提出申请
办理机构: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
1、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已参保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由其现参保单位(含按粤府[1993]83号文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未参保及原自管档案的人员(包括原省内国有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固定职工、原驻海南岛的我省企业固定职工、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的原知青),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户籍所属的档案代理机构代管,由档案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表1,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携下列资料到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审核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基本情况表》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无须提供)。
3、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缴费初审。
第二程序:初审
办理机构: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档案材料进行初审:
1、经办人检查档案是否完整,送审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确定是否接受申请;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须一次性告知;
2、初审人根据送审材料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在原企业的工作(或上山下乡)年限;
3、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填写《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受理存根(回执)》(附表2)。《受理存根》由受理初审机构留存,《受理回执》交申请人作为查询依据。
第三程序:公示
办理机构: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档案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公示对象书面情况,交由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进行公示;
2、公示期为7天;
3、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负责搜集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情况和意见,并于公示期结束后2天内,将书面情况反馈给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已经开通网站的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通过网站对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第四程序:复核
办理机构: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现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上报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材料和公示反馈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1、复核人根据送审材料、公示反馈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复核申请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