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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汕劳社[2009]7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
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规定,制定本审核准则。具体如下:
  一、适用企业范围
  (一)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1、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
  2、包括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已改制关闭、破产或退出市场的企业;
  3、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二)原我省范围内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
  (三)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四)回城知青就业的县以下集体企业、管理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知青档案的档案代理机构。
  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以及知青下乡地统称“原企业”。
  二、适用人员范围
  (一)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其离开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
  1、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下同)。
  2、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原固定职工。
  3、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前已改制关闭、破产、退出市场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
  4、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
  (二)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原我省范围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职工。
  (三)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四)现为本市户籍,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上述几类人员统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三、审核机构
  申请人现参保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审核手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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