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9〕1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初审工作由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负责承办。
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以及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6号)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报批手续。对申请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告知有关申请报批程序和注意事项,发放《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附件1)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对不符合设立事务所条件,达不到设立事务所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组成调查小组(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共同派员,每组至少两人),实地核实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及有关执业人员情况、注册资本、资产是否属实等。核实结束后填写《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情况调查工作底稿》(附件3);根据有关申请材料和调查工作底稿,在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有关材料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2.执业注册税务师基本情况表
3.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情况调查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