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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3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适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求,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适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求,优化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目的与原则
  以提供便捷、优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为目的,构建与区域职业健康检查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时调整、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并与区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人数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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