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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三)本市城市建成区和镇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本市城市建成区和镇区范围内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五)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逐步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三、全面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政策
  从满足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出发,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督促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禁产粘土砖范围内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它符合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二)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以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为依据,鼓励利用粉煤灰、尾矿渣、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湖、海)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和三排孔混凝土砌块。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应用项目以及粘土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并可以按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
  (四)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
  四、加强对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禁实限粘”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充实完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建立禁产禁用粘土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引导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经贸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结构,引导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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