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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或文件;(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8〕1号;财税〔2009〕69号。
  (四)附报资料
  1.省级信息产业部门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文件);2.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或文件;3.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机系统集成证明材料;4.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5.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培训费用明细账;6.省级信息产业部门年审情况;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条件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8〕1号;财税〔2009〕69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四)附报资料
  1.有关部门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情况的证明材料;2.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条件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8〕1号;财税〔2009〕69号;发改高技〔2008〕3697号。
  (四)附报资料
  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2.有关部门对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的证明材料;3.投资合同或协议书;4.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十二、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免税优惠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优惠条件
  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8〕110号
  (四)附报资料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财政拨付储备经费文件;3.财政补贴收入入账凭证;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三、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优惠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优惠条件
  1.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范围内的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7.通过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9〕63号
  (四)附报资料
  1.企业年度中间通过省技术先进服务型认定机构认定后可持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预缴申报。
  2.企业当年符合技术先进服务型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续报以下资料备案,备案后可享受当年15%税率优惠:(1)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范围内的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的证明;(2)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的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具备技术先进服务型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复核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层报至省局,由省局提请省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认定机构复核。
  二十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优惠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优惠条件
  1.适用对象为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9〕34号
  (四)附报资料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文化单位、转制企业名单;2.相关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优惠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二)优惠条件
  1.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09〕31号;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证书。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财务核算健全,研发费用能准确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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