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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备案类别:事后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优惠条件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
  (四)附报资料
  取得该项收入后,在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不需附报资料,年度申报时再报送以下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凭证(复印件);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
  备案类别:事后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优惠条件
  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四)附报资料
  取得该项收入后,在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不需附报资料,年度申报时再报送以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2.出资证明书等投资入股证明;3.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利润分配方案;4.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备案类别:事后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6.技术转让所得应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税函〔2009〕212号。
  (四)附报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境内技术转让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境外技术转让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者技术出口许可证;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备案类别:事后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条件
  1.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69号。
  (四)附报资料
  1.企业当年预缴申报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企业年度申报时,提供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企业职工名册以及企业从事的行业属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说明(参考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不征税优惠
  备案类别:事后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税〔2008〕1号
  (三)附报资料
  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2.免税证券投资基金收入明细情况;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税优惠
  备案类别:事后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条件
  对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环节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对企业从买卖环节取得的价差收入应征税。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08〕1号
  (四)附报资料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2.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情况;3.收到收入的入账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征税优惠
  备案类别:事后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税〔2008〕1号
  (三)附报资料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情况;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优惠
  备案类别:事先备案类
  (一)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优惠条件
  1.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资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2.不包括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3.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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