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的选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有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地勘单位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荐;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筛选、公示后,向同意聘用的人员颁发《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聘书》。
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的聘期为3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编印《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并负责联系、组织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供咨询服务。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评审时,参照国家、省、市有关专家劳务费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对异地前来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还应当支付其发生的工作费用。
第八条 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二)参与拟定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担任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成员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四)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情况,获取相关资料;
(五)结合自身专业依法依规提供决策咨询或技术评审意见;
(六)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赶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按时参加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