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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1.集贸(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违反《办法》第六条规定而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视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农贸)市场,摊位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追究市场主办者的相应责任。

  3.集贸(农贸)市场的主办者、经营者或出租单位,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的以及没有索取相关证照、没有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台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整改,并可视情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4.对场内提供或使用超薄购物袋的经营户,工商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对其加强引导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四)强化“限塑”的源头治理。在查处集贸(农贸)市场内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过程中,要注意追根溯源,强化源头管理。取缔经营塑料购物袋无照经营户。发现非法制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追查并通报质监及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堵住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货源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将“限塑”工作作为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之一,认真贯彻落实《紧急通知》要求,针对本地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限塑”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各级工商机关可以主动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限塑”工作的配合支持。

  (三)加强“限塑令”的宣传,塑造良好的“限塑”氛围。对执行“限塑令”的各项行政措施应在集贸(农贸)市场内广而告之,增强宣传效果。

  (四)从2009年8份开始,省各直属工商局于每月8日前,将上一个月集贸(农贸)市场的“限塑”整治情况表报送省工商局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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