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产企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在我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我区销售企业中标名单在西藏商务之窗网(http://tibet.mofcom.gov.cn/)中予以公告。
(二)家电销售网点备案。中标流通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须向所在地(市)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条件、标准、程序按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商发建字〔2009〕5号)要求执行。
六、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一)凡在家电下乡实施期内,具有西藏农业户口的农牧民(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本地(市)范围内任何一家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偏远乡(镇)由当地政府牵头,会同销售企业,以团购为主。购买人购买补贴类家电须向备案销售网点提供以下材料:
1.《西藏自治区家电家具下乡产品购物簿》(以下简称《购物簿》);
2.《购物簿》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二)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全国统一招标价。家电备案销售网点在购买人购买补贴类家电后,按照相关产品补贴比例当场将补贴资金兑付购买人。补贴资金可从零售价中直接扣除。
七、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一)备案销售网点对所销售的(户口在本地区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每月(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集中向网点所在地的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申报。并提供以下购买人及产品材料:
1.《购物簿》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电动酥油搅拌机除外)原件;
3.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4.《购物簿》“家电家具产品补贴卡”(或退货证明)原件。
(二)备案销售网点持相关补贴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县级商务部门对备案销售网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家电家具产品补贴卡”上签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代垫补贴资金的备案销售网点(或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兑付)。
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备案销售网点需替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县级财政部门退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备案销售网点为购买人办理退货,并向购买人开具退货证明。退货人再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可凭退货证明进行购买。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重新购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关系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主席为组长,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监察厅、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统计局及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