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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创新信贷产品,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符合担保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并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运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由地县两级财政予以贴息。
  (十三)用地、用电等政策的优惠。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种养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以及进行农畜产品初加工用地,凡不涉及使用基本农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均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合作经济组织种养业基地、农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执行农牧业用电电价政策。
  (十四)鼓励和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申报主体,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并协助进行质量认证,相关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实行重点扶持。
  (十五)加强人才技术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创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或从事技术服务的,允许其获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应当按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红利。
  (十六)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其内部事务,不得侵占、挪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和财产,严禁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加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十七)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推进农牧区改革发展、抓好“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程,认真研究,狠抓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具体负责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各级农牧部门作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落实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掌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动态,做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工商、科技、金融、税务、国土、商务、物价、电力等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通力合作,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形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牧区基层重要的组织资源和组织制度的重大创新,充分发挥其在农牧区改革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载体作用,把农牧区“三级联创”活动、村民自治、村务公开与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有效的活动载体,注重发展新型合作组织,推动“村社互动”,充分发挥村干部和能人的带头作用,不断增强农牧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牧区的执政基础,为农牧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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