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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试行)的通知

  3.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发展阶段,不断规范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合同约束机制、风险共担机制、服务保障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分设、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和积累归全体会员共有,分配利润时,应在保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上,按照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组织成员。保证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村集体经济和专业合作经济都是农牧区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积极探索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不断壮大农牧区集体经济。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安排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农牧部门负责资金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各级农牧、林业、水利、农发、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整合资金支持行业内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研究并运用“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及贴息等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要加强资金监管,严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
  (十)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农牧部门在种养业生产、基础建设、市场营销、农牧业产业化、良种工程、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专项资金安排上要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各级科技部门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要列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扶持。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我区设立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综字〔2008〕63号)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我区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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