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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七十五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须征询我省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七十七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奖的网评由省奖励办公室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二)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评,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五)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六)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以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一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奖励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公室。
  第八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五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省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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