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受理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六十五条 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六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九条 异议自提出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异议自提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提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十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六章 评审
第七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七十二条 初评分网评和会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十三条 对通过初评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人选,及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十四条 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