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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四十八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五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三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省公民在国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候选单位、候选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得同级或者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十九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
  第六十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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