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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湖南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湖南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湖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厅长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省奖励办公室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建议。秘书长由省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对相关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奖励办公室认定。
  各专业评审组委员由省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省奖励办公室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变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相关委员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省奖励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变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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