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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四)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五)是指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普及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具体数额为: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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