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单位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管理科学、科技普及五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