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