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科字[2009]84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现将《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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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章 评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五个类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加速科教兴湘、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湘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