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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考虑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填埋场与常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第十七条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填埋场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城镇防洪设计规范》(CJJ50-1992)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的要求。
  第十九条 填埋场设计方案应通过设计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后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依据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细化设施方案,解决主要工程技术问题,计算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并提出拆迁、征地范围和数量,以及主要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设备数量,编制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 除有书面委托外,初步设计应报请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绘制出各部分施工详图和设备、管线安装图。施工图一般包括设计总说明、设计图纸、材料及设备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填埋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均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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