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近年来,我市农民患大病恶病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呈不断增多的趋势,越是大病恶病,医治费用就越高,就越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越需要补偿补助。2009年5月份,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随机选择了部分乡村进行了深入调研。经过调研发现,农民群众普遍表示新农合现有的报补水平对于一般的疾病来说确实起到了缓解医疗费用负担的问题,但对于需要十几万、几十万元大病医疗来说仍是杯水车薪,一些农民得了白血病、肝移植等大病以后,新农合报销达到封顶线以后,家庭要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他们的家庭现状有的是人财两空、负债累累,有的是债台高筑、放弃治疗、艰难度日。他们迫切通过互助自救的形式有效解决新农合封顶线之上的医疗费用报补问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农合补充保险业务是一项符合我市农村医疗现状的业务,与其他地市的新农合补充保险相比,更具有经营模式的创新性和缴费低廉、保障全面的特点,符合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不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不能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保险期限。每人每年交保费10元。保险期限为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一个自然保单年度。
(三)收费时间及收费形式。新农合补充保险实行与每年新农合同时收费和适时分散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由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驻村服务工作队单独收取,自行登记造册。
(四)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赔付标准
1.新农合赔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实行大病补充保险。在新农合规定的报销目录内统一按80%赔付,最高可赔付10万元。
2.因患大病死亡且新农合补助达到封顶线以上的被保险人,不管其医疗费用赔付是否达到10万元,保险公司一律发放1000元丧葬费用补助。
3.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肇事方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的部分,按新农合的赔付标准予以给付,最高可给付两万元。
4.参保农民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和残疾的,最高赔付3万元,残疾保险金依据残疾程度按比例赔付。
三、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农合补充保险制度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切实把实行新农合补充保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做好政策引导工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不增加农民额外负担。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开展社会宣传。人寿公司要做好业务宣传和驻村业务员的培训工作,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好处,确保参合农民对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使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