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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紧组织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充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新农合补充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新农合补充保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开展新农合补充保险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9年5月22日下午进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9〕71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针对当前新农合保障程度依然较低(2008年全国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仅为38%),保监会在该《意见》中特别提出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提高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因此,新农合补充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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