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8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决定

  马若稚、李和信、李 杰、赵华建、张 宏、吴文庆、
  杨中联、李国文、孙 彪、郝 莉、侯守亮、唐振海、
  陈万先、赵启学、张长顺、赵宗武、常风林、曾昭利、
  高利洲、卫全中、孙晓黎、高建国、陈若云、周长泽、
  张克红
  五、对2008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授予目标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勾学岭、范 楠、吴永立、曹予杰、宁超峰、孙利威、
  韦宝晨、王卫生、孙朝胜、邱 辉、李竹青、宋玉辉、
  惠留群、马 驰、张 璐、张 玲、张 伟、殷志峰、
  王明金、赵 锋、尚学喜、孙继军、段保生、彭传胜、
  高 巧、李华宗、李习军、姚联营、刘铁英、吴永波
  以上获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并记入本人档案。
  对被评为2008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受奖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全供市直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非市财政全供的市直单位和驻市有关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企业可摊入成本)。
  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奖励单位名单

  一、优胜单位
  红旗区人民政府5万元
  长垣县人民政府5万元
  牧野区人民政府5万元
  市民政局0.975 万元
  市财政局3.51万元
  市水利局3.6万元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5万元(自筹)
  市人事局1.065万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735万元
  市国家税务局13万元(自筹)
  市地方税务局11万元(自筹)
  市农业科学院3.225万元(其中自筹0.45万元)
  新乡供电公司10万元(自筹)
  市审计局0.93万元
  市监察局1.425万元
  二、先进单位
  延津县人民政府3.5万元
  新乡县人民政府3.5万元
  凤泉区人民政府3.5万元
  原阳县人民政府3.5万元
  卫滨区人民政府3.5万元
  市房产管理局1.62万元
  市公安局19.56万元
  市政府办公室5.58万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