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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一)强化财政、金融、工商和税收支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土地流转专项预算资金,对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对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与纠纷仲裁庭建设进行补助等;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可对采取土地流转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抵押等方式,加大对经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兴办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适当降低登记注册资金,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为经营主体提供最大限度的税收减免。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可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对获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四荒”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或参股联营权利。及时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机遇,在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优质粮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沼气建设、农业产业化、土地整理、农业开发、规模养殖、农机补贴、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方面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重点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 )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社会中介为补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放手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民营经济,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进一步搞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劳动技能培训,调动农民参加培训和获取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重点加强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培训。形成进退有余、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格局。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降低或转移分散农业风险给经营主体和农民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鼓励农村人口到新型农村住宅社区集中居住。到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居住的村民由公安机关登记为“新乡市居民户口”,统计为“新乡市城镇居住地居民”。凡到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居住的村民,在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待遇的同时,按照农业相关政策规定,保留原承包土地。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一定方式给予补偿或奖励。
  七、建立机构,规范管理与培育市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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